案例:
梁先生突然离世,其家人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单,然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于是酿成争诉。近期,因未能及时进行尸检,无法确认梁先生去世的原因系车祸意外,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梁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请。有保险专家建议,投保应告知家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供保险公司做出核定。
据媒体报道,2015年9月12日,梁先生在驾车路上,车头右侧撞到道路的水泥防护墩,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由于没有第三者受伤,梁先生感觉身体也没有任何外伤,就没有报警处理,也没有到医院就医,然后联系亲戚将自己送回家中。到家不久,梁先生就觉得头有点昏,身体不舒服,家人见状连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为梁先生平时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家人以为他是喝酒醉了。事后才知不是喝酒,而是之前发生过事故。不幸的是,梁先生经抢救无效于当晚去世。
办完丧事,家人在整理梁先生的遗物时,发现其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单。原来,2015年6月,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并签订《借款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单,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保险费398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6月29日零时起至2016年6月20日24时止。梁先生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梁先生意外身故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赔偿金。2016年9月,梁先生的家人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中梁先生系猝死,并不能证明系交通事故意外去世,根据保险合同和条款约定,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关于梁先生猝死是否构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梁先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就医检查,家人在其去世后未对其进行尸检,致使无法查清其在事故中是否受到伤害以及所受伤害是否直接导致身故,此不利后果应由家属承担。因此,梁先生家人主张他系因意外伤害身故的理由不成立,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很多人虽然购买了意外保险,但是对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及赔偿范围并不是很了解。所谓意外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险理赔规定较为严格,条件有三个,缺一不可。首先须是外来因素造成的。是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溺水、被歹徒袭击、食物中毒等;其次须是突发状况,指在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的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这也是梁先生意外离世却没得到赔偿的原因之一;最后须是非本意的,指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
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得较为专业晦涩,因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责任认定等问题已屡见不鲜。今年初保监会发文提醒,购买意外险前,请务必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自己不太理解、释义模糊的概念等要及时咨询。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供保险公司做出核定。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目前不少意外险是以卡式形式售卖,需要自己激活后方可有效。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没有激活的卡单将被视为无效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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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bl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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