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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校受伤 父母状告学校和保险公司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2-14

    女孩在学校受伤,父母将学校、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月9日,记者从清徐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1905元。

  女孩在学校受伤,父母起诉4被告

  女孩小李,今年8岁。男孩小王,今年12岁。

  去年5月31日下午5时10分活动课时间,孩子们在校园内玩耍时,当时上小学六年级的小王在玩耍时不小心碰倒了小李,致使小李嘴部及牙齿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李到山西多家口腔医院治疗。治疗期间,所就读的某村小学垫付了医疗费1939元。

  因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李的父母作为代理人,将小王及其父母、某村小学、某乡中心学校以及学校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4被告共同赔偿小李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共计37500元。

  小李的父亲认为,小王作为高年级的学生,在玩耍时理应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小王的父母,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村小学作为管理单位,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乡中心校作为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此,小王及其父母辩称,小李受伤是因其倒走摔倒导致的,并不是小王碰倒的,小王不应该承担责任。

  某村小学、某乡中心校则辩称,小李是在学校课间活动时受伤的,学校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学校为每个学生办理有校方责任险,如学校有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某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辩称,小李在学校受伤,对其真实、合理的损失,同意赔偿。关于其主张的各项费用,因未达到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后续治疗费的鉴定意见书系当庭提供,属于自己委托鉴定的,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某村小学对在校学生具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小李属于某村小学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安全知识和安全行为的认知。某村小学未能就其已充分尽到“管理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小李的损害负有责任。某乡中心校在某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校方责任险的花名表中包含小李的名字。因此,某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小李后期治疗费300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505元、交通费800元,共计31905元。某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赔偿某村小学校垫付的医疗费1939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是否有过错

  那是不是学生一旦在学校受伤,就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张建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解释,学校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明确规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校方未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校方没有过错,即使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或者致人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责任。

  所以,当未成年在校学生受到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校方无过错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校方有过错时,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适当的赔偿责任,即与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分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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