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筹建〔2017〕 37号 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山东省分公司的请示(和泰寿报〔2017〕187号)收悉。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山东省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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