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布的处罚公告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商财险”)因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违法行为,遭到保监会重罚,浙商财险及相关人员总计被罚202万元,并被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共1年。 经查,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笔保证保险业务,保额均为5.73亿元。根据浙商财险2014年度资产负债表,单一风险单位即每笔私募债占比超过《保险法》规定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浙商财险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对时任总经理金某警告并罚款6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对时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施某某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时任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龚某警告并罚款3万元。 此外,浙商财险还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2014年,浙商财险承保两年期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时,在仅有一年期货币债券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的情况下,采取连续出具两张一年期保单的方式承保,违反了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产品管理的规定。 在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方面,浙商财险存在人为调整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超时限延迟立案的行为。 据调查,2016年12月26日、28日,在赔案损失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浙商财险对5笔赔案的估损金额进行了人为调整,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年底入账的估损金额;2016年12月30日,浙商财险在准备金评估基础数据中删除了上述5笔赔案估损数据,其目的是为了在2016年底的准备金评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赔案的影响。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 2017年3月,浙商财险承保的有关保证保险业务有4笔赔案报案,公司在2017年3月6日进行了接报案处理,但延迟至4月10日才进行立案处理,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述4笔赔案立案金额合计2.95亿元。 据查,浙商财险还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自2016年6月起,孙某庆在未获得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参加并主持浙商财险总经理办公会,以总公司领导身份在OA中持续多次签批文件等。 另外,浙商财险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经查,浙商财险信用保证保险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理赔系统方面存在未决估损金额调整的相关设置存在漏洞、对于超时延迟立案情况未进行强制立案的相关设置等问题。 对浙商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6个月;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罚款10万元;内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风险控制的行为,保监会决定对浙商财险警告并罚款1万元。 另外,时任浙商财险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客服运营中心总经理、精算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等9人,因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被保监会处以3万-10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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