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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驾车开门致第三者受伤,保险怎么赔?

来源:未知 作者:bluceshen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2

夫妻甲与乙婚内共有一辆机动车,投保有机动车三者责任险。某日,甲驾驶车辆在停放过程中,乘客乙开门致使驾驶电动车的三者丙受伤。交警队责任认定:甲乙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丙方无责。甲方全额赔偿了丙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该如何赔偿呢?

首先看该起事故的法律赔偿问题。

根据《侵权法》第4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赔偿规定如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交强险优先赔偿较好理解,大家无异议。关于超交强险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大家可能存在疑问?驾驶员全部承担?还是与乘客共同承担?还是法律另有规定?这就要我们理解本案的机动车一方的范围,本案驾驶员与乘客共同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是由驾驶员与乘客共同构成的,在其共同构成机动车一方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者可以有权向致害人之一申请部分或者全部赔偿。根据《侵权法》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赔偿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数额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所以丙可以选择向甲或者乙要全部赔偿。也可以选择向甲与乙同时承担各自的责任赔偿。当丙选择向甲乙一方选择赔偿时,该赔偿人对另一方具有了追偿权。

其次我们来看责任保险问题。

《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关键点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涉及被保险人方承担单独责任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是清晰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被保险人与其他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这在多车碰撞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事故尤为突出。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保险合同普遍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险保险人应当先承担连带责任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还是仅就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遂产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立法目的、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和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避免保险人拖延赔付、确保利益平衡五方面。选择了保险人先承担连带责任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6条做了详细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限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我们来看保险公司追偿权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62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该条文中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规定。在立法者看来,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具有抚养关系的人。有的法院规定,除了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扶养等特定身份关系这一要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要件。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子孙女等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例如:侄子赡养叔叔并共同生活。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共同生活只是表象,利害一致才是实质。《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追偿权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与被保险人有共同生活关系,利害一致。若准许保险人对家庭成员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无异于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左手进、右手出”,实际仍由被保险人承担了损失。判断“家庭成员”范围,不应拘泥于共同生活的长短,而应着重审查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是否因共同生活或者法定义务建立了共同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该案甲乙夫妻二人是“既同居又同财”,完全符合家庭成员的各项认定标准。同时从《物权法》和《婚姻法》上讲,夫妻二人婚姻续存期共同享有该标的车的产权,标的车保费支付也是由甲乙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支付的,甲乙二人同时享有保险的索赔权。如不限制追偿,最终则可能产生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效果,有违反保险制度分散与转移风险的初衷。


总结

故该案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甲方,并无权向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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