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某物流公司的孙师傅开着集卡车运送一批金属防盗窗从永康回宁波。途中,车撞上了路边护栏并发生倾覆,孙师傅受伤,一车货物严重损毁。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孙师傅对事故负全责。公估机构查勘定损,事故货损为17万余元。 在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商量货物理赔事宜时,却出现了一个问题:主车和挂车是分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货运保险的,主车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了50%的货损。挂车的保险公司则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为:主车车牌与保单不一致,且非我司投保标的,保险责任不成立。 今年3月,物流公司将挂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物流公司认为,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运输工具上装载的货物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挂车是装载货物的车辆,也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运输车辆,对于该车上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必须是保单上约定的主车和挂车同时使用方才成立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的保险合同并没有专门约定,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已就此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进行过明确告知。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赔偿物流公司的损失。 保之道——只需三分钟!通俗易懂地解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知识、如何买保险、保险如何理赔。希望我们介绍的关于保险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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