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保险(简称“货运险”)适用于国内水路、铁路、公路或联运方法,是被保险货品遭受保险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端时,据此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保险。因为货运险的保险期间是货品运送期间,始于货品脱离发货人的最后一个储运地,总算货品运到收货人指定地,如每承运一笔货品就出具一份保险合同,十分不经济,保险公司往往和物流公司签定《货运险预定保险协议》,而不再需要就每单事务出具一份货运险保单。 《货运险预定保险协议》通常以一年的期间为险,约好好可承保货品类型、以预算的货价作为预计年保额、约好最低保费。保险到期后,保险人将依据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实践申报的保险金额对保险费进行调整,如实践发作事务累计保费超越预交保费,投保人须在约好时间内一次性补交保费。 为了防止呈现遗失申报的状况,预定保险协议通常会约好投保人须在货运起运前多少天内进行申报或许起运后24小时内补申报;假如没有申报,保险公司拒绝补偿或许按照一定的份额进行补偿。 可是实践中物流公司却常常碰到与保险公司签定了《预定保险协议》,货运起运前也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申报,出险了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的状况。本律师接受了一系列咨询案子: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货运险预定保险协议》,约好实践货主为被保险人。因为驾驶员操作不妥导致车辆事端形成货品丢失,实践货主依据与物流公司签定的《运送合同》的规则,将货品的丢失在运费结算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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