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管控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业务
(一)保险公司在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前,应对协议方的身份、货物种类、保费规模及运输能力等进行查验,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保险公司不得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
(三)保险公司在签订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货运代理协议、运单或运输协议中单独列明的保险费率必须与预约协议中约定的费率一致。
(四)保险公司在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时,应明确要求预约协议方建立相关业务明细台账,并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对其所有与保险相关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二、加强代理业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机构合作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保险代理资格,并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建立健全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及时纠正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单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单证印刷、使用、回销的监控,防止空白保险单证流失或脱离公司管控。
(二)保险公司在经营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时,不得将空白保险单证发放给预约保险协议方。
(三)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建立网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平台,实现电子印章保单远程打印功能。
四、提供保险单证信息查询服务
(一)保险公司在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时,应同时以大、小写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率及金额等事项,保险发票及保险单上的保险费金额必须一致。
(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证上列明公司客服电话和互联网主页,方便客户进行保单验真。
(三)保险公司应当提供保单信息的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服务,查询结果至少应当包含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金额等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还应包括保险费率及保费金额等。
五、其他
(一)各公司应当切实加强货运险业务管理,积极防范经营风险,一旦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预约保险协议方存在私刻保险公司印章、篡改保单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各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进行认真自查与整改,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我局将视公司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和重点检查。
(三)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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