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条款进出口货物运输附加条款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条款、特别附加险条款、其它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不能单独承保,必须附属于主险的项下。 1、一般附加险须在承保平安险(F.P.A.)或水渍险(W.A.)的基础上加保。一切险包括11种外来风险: ①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 ②淡水雨淋险(F.W.R.D):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舱汗等; ③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但不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损耗; ④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 mixture&Contamination):与其它物质接触而被沾污引起的损失,布匹、纸张等接触油脂、带色的物质引起沾污的损失; ⑤渗漏险(Risk of Leakage):流质、油类、化工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容器损坏而渗漏的损失; ⑥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Breakage):在运输途中,由外来原因的震动、挤压、撞击造成的损失; ⑦串味险(Risk of Odour):因受其它带有异味的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所造成的损失; ⑧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Heating):由于气候的变化,或船上的通风设备失灵,使舱内水汽凝结而引起的货物受潮、发热而变质的损失; ⑨钩损险(Hook Damage):袋装、捆装货在卸货、搬运中操作不当,或用手钩所致的损失; ⑩包装破裂险(Loss f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因包装破裂造成的短少、沾污、受潮等损失; ⑾锈损险(Risk of Rust):金属或金属制品在运输途中,因生锈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2、特殊险加险包括战争险、罢工险: ①战争险(WarRisk):各种战争险,包卑括海运、陆运、空运、邮包战争险,都是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等引起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战争险,由于运输工具有其本身的特点,在具体责任上有些差别,如,海运战争险就多了一条“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②罢工、暴动、民变险(S.R.C.C.):主要承保货物由于罢工、工潮、暴动或民众斗争人员的行动,以及任何人在罢工期间的偷窃、恶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罢工险负责的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对间接损失是不负责任的。 3、特别附加险(6种)需上报承保中心方可承保: ①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凡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起,满6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均按全损赔付。与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前者往往是被禁运,所以承保时一般要求取得进口许可,否则不予赔付。该险条款规定,凡提货不着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本保险不予负责。 ②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有些国家征收关税,不论货物是否完好,一律按完好价值征收,所以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设立的特别附加险。保额根据进口关税税率确定,货物保额与附加进出口关税险保额分别列明。 ③舱面险(Deck Risk):一般货物都是装在舱内,且责任范围和费率均按舱内货物考虑,而有些习惯装舱面,可加保舱面险,通常只按受“平安险”基础上加保舱面险,负责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造成的损失。 ④拒收险(Risk of Rejection):货物在进口港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造成的损失。当货物起运后,未到达前,知道进口国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保险人公负责该批货物运回或转口其它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最多不能超过保额。投保时,须持有进口所需要的一切特许进口证明或进口限额。 ⑤黄曲霉素险(Aflation):货物因含有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的限制标准,遭受拒绝进口国或被当局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而造成的损失。 ⑥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出口到香港、九龙、澳门的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可延长保险单对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 4、其它附加险: ①船级条款(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承保大宗货物时,未知船名等有关资料时,需加贴此条款。 ②成对成套条款(Set Clause):承保成对成套货物时,需加贴此条款。 ③重置条款(Institute Replacement Clause):承保机器设备时,需加贴此条款。 ④护堤条款(Jetty Clause):承保的货物目的地为尼泊尔国家时,需加贴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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