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7月1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了解到, 自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不等。 此次调整,是自治区自2004年以来第十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内容,仍旧是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后的待遇标准,追溯至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提高差额将予以补足。 对因1-4级工伤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13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养老金调整低于此次2013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43元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对2013年已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通知精神调整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人员,养老金调整低于2013年1-4级伤残津贴月调整金额平均值24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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