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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城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本报讯 (记者 锦岭)记者昨从人社部门获悉,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7月1日起,三类人员的定期待遇将上调,调整幅度为13.1%。据了解,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我省历年来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

  此次上调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标准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2014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下同)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第二类是2014年6月30日前,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办理脱离工作岗位手续,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的在职工伤人员;第三类是2014年6月30日前,因公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此次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幅度为13.1%。比如,某工伤职工调整前待遇为1500元,那么,他可增加163.5元(1500×13.1%=196.5),调整后为1696.5元。另外,第二类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后如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举例说明,市区某工伤职工调整前待遇为1000元,可增加131元,即1131元,与我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相比,差额为349元。这349元,需由用人单位补足。此次调整所需费用,已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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