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几百万元垫出去了,至今一笔都没能要得回来。”日前,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主任王泰山接受记者采访,忧心忡忡地说起这项政策的实施。 垫付数百万元无一追回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王泰山说,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查询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但事实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银行查账是很困难的,《银行法》和央行文件中没有可为行政部门提供查询客户银行账户的相关依据。 “连法院都执行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到哪里去执行呀?”南通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陶波说,凡申请先行支付的都是经过劳动仲裁、法院裁定终结后,前期遇到执行难,才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的。从工伤事故发生到工伤待遇申请,一般走流程需要一两年,等到手续齐全后,有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知所踪,或者第三人找不到或已无可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面临追偿风险。 截止到今年8月底,南通三年来共受理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有78例,支付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无一例成功追回。 不能把工伤基金当作社会救助 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为工伤人员救急救难,而今,先行支付已不仅仅支付工伤医疗费,倘若用人单位没参保的,按照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追偿,工伤保险基金变成了社会慈善基金。 如东一汽车修理工因工伤死亡,在家属走流程过程中,该维修部把营业执照注销了,法院认定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的“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尚未执行到位的31万余元由受害人家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后经过几方协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了18万元。而今这笔垫付款已经过去了2年,因对方没钱追偿变得遥遥无期。 如东县医保中心工伤科科长陈桂红说,根据现行政策,只要认定为工伤事故,即使受害人没参保,也一样享受先行支付政策。这不仅损害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利益,伤害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容易给人“参保不参保待遇一样”的印象,变相鼓励不参保,造成基金损失。 “不能把工伤保险基金当作社会救助。”王泰山认为,工伤保险基金都是参保单位缴的钱。出于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考虑,南通市有一个不成文的约定,要求工伤事故受害人在找不到侵权责任人一年后才可以申请先行支付,即便这样,风险仍然难以控制。 追偿亟需完善操作细则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我省目前还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相关实施细则。据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三周年调研报告》显示,全国仅有18个省有先行支付的案例,其中出台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只有山东威海市和福建厦门市。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需要重新审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先行支付申请人的范围、先行支付规定适用的时间范围等,规避已经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风险,才能让先行支付这项救助工伤人员于危难的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陈桂红说。 “当下追偿光靠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独木难支。”担负南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诉讼的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友林坦言,保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健康运行,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首先要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行使案件管辖,出台有利于行使追偿权的司法解释;其次,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信体系,形成社会掣肘机制,遏制恶意逃避赔偿行为;另外,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征缴的监管,促使其依法履行参保责任;同时,法院、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堵塞漏洞,实现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将追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丁亚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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