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为满足更多职业人群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办法》对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自治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74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52.12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3.9万元。当前,有更多的职业人群也面临着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求。 此次新修改的《办法》,依据《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对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的规定从“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展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同时还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自治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这一职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 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得到提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两金”比原来增加2个月,七至十级增加1个月。 此外,新修改的《办法》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并对其他相应条款的表述作了修改;重新规范了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具体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和上解比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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