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将增加190元至300元不等。这也是自2004年以来新疆第九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中,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300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0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0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0元。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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