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门市人社局获悉,从7月1日起,江门对属于《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实施行业费率浮动机制。而在此之前,江门已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市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差别费率进行缴费,一、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0%、1.5%。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用占所缴纳工伤保险费比例少的企业,缴费比例可下调本行业基准费率的30%、20%或10%,这意味着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做得好、工伤事故发生少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负担将得到减轻。 据了解,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未依法参保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向其工伤职工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30%缴纳当年的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上一自然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年社保年度的费率浮动,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参保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江门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年度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出率统计范围: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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