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为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时,将不设置附加条件,支持这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具体缴费标准为: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确定参保的“实名制”人员;小型矿山企业可按生产的不同季节,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小型服务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营业面积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其他小微企业,首先确定“实名制”参保人员,并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中断缴费的已参保企业重新续保缴费的,可从2013年1月1日起续保。2012年以前发生的欠费,可按照相关规定与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补缴计划;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可从2013年1月1日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缴费。 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可凭注册登记的任一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保。用人单位可以按月登记缴费,也可以选择按季、半年、年为期限实行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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