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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18


    本报乌鲁木齐3月31日讯(记者张云梅)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再次提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和讯放心保)金标准,提高比例为10个百分点。这是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失业人员待遇水平,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作用,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重点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

  这是我区2007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比例之后的又一次调整。在此次调整之前,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分别为70%和65%。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847元增至968元,最低标准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121元、86.5元。平均增幅14.8%。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两年的,发给失业保险金3个月;满两年不满3年的,发给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发给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14个月;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缴费时间需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果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则按调整后第1至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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