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6月14日讯(记者范琼燕)随着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之挂钩的失业保险金也“水涨船高”。14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我区各地是按不含“三险一金”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其中,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5%领取。 新失业保险金标准因地区不同又分为4档,据此,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4档分别为847元、714元、658元和605.5元,第13至第24个月的标准分别为786.5元、663元、611元和562.3元。如乌鲁木齐市应归于第二档,其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14元,第13至第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63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7.5元和8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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