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已成为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期社会各方再也无法回避的问题。 据人社部数据,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10.8%。据预测,我国老年抚养比将由目前的2.8∶1达到2050年的1.3∶1。在此背景下,与逐渐增多的老龄人口同步产生的养老、医疗等问题正引发各方高度关注。 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无疑给老年人的生活带来更多选择和期待。《意见》明确指出,到2020年,商业养老保险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至此,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正式上升至国家层面。 实际上,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都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经济增长乏力、金融市场波动、财政赤字攀升等问题,在不断改革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同时,各国不约而同地越来越重视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正在建立的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和财政支出压力加大的背景下,第一支柱养老金替代率和第二支柱的覆盖范围均有限,再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历史形成的差异化政策复杂等因素,使得作为“存量”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难以独立支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担。 为此,大力发展第三支柱以破解老龄化社会加剧背景下的养老难题,成为势在必行之举。而从国际经验来看,第三支柱的发展首先需要政府强有力的税收递延激励。对此,《意见》中也给出了回应,明确指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将于2017年年底启动试点。 通常意义上,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等,但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更具普适性,因此,谈及发展第三支柱,首先要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具体而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指的是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 实际上,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给予投保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不仅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也是拉动内需的一个催化剂。 对于个人而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使交保费时税负更轻;对政府而言,税延养老将疏解养老财政压力、弥补养老资金缺口。据测算,当期延迟纳税1元,就可以建立20元的养老保险基金。 为此,将于年内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不但可疏解我国养老的财政压力,也将有助于提升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内在品质,进而刺激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弥补养老体系的短板,借由政府税收措施激励,有望成为整个养老体系真正的支柱之一,而不再仅仅是一个补充。 当然,《意见》的发布更多的是纲领性的布局。要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还需保险监管部门与财政、税务、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携手谋划,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多措并举让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主业优势,不断深化商业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增加养老保障产品和服务供给,通过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以商业保险之发展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乐,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健康长寿、安享幸福晚年。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