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新疆保监局共同出台了《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正式在疆建立和实施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群众的大病保险制度。 在承办方式上,采取政府招标方式选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在筹资机制上,实行地州市统筹,各地人均筹资不低于25元,今后可根据实际调整。 在保障范围上,对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补助等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高低分段给予保障,其中5万元以下(含)支付比例不低于50%,5万至10万元(含)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不低于70%。各地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起付标准,保障金额原则上不设封顶。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资金结余的,须向医保基金返还;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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