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问题研究》项目。人社部医疗保险司生育处调研员解梦概括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推进思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人社部已经选定12个城市,明后两年进行先期试点;在此基础上,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生育保险主要是国家通过立法,向生育女职工或者妇女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体现国家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生育保险既有广义的(既包括生育保险,也包括针对孕妇与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也有狭义的(仅指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的生育保险最初主要是雇主责任制,1988年以后逐渐向社会保险制过渡,但仍然是以企业负责制为主。目前的现状是,狭义的生育保险参保面不如医疗保险那么广(医疗保险是我国五险中最广泛的险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生育保险的落实较为规范,而另一些地方要么尚未启动强制执行,要么则是象征性地执行,区域差别较大。 因此,即使要实施合并的改革,生育保险这种险种也不但不应消失,还应该被强化,因为它是保障女职工权益最直接的制度工具。探讨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一是为了在“全面二孩时代”给予“二孩”家庭实际的支持,扩大生育保险的实际覆盖面。这也符合社会对于落实放开二孩政策需要各种配套措施的呼吁;二是为了方便管理,提高效率。 很明显,目前,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资金压力。全面二孩政策会使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大增。而据人社部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支出4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和11.8%。2015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84亿元。据悉,与社保中其他“四险”相比,生育保险基金的结存最少。而且,每个地方也存在着不平衡。 其实,对于统一管理,一些地方已经有一些实践,比如上海。上海新出台的2016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使女职工总体待遇上升。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定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这样“优惠”的条件不是经济较不发达地区短时间内所能企及的。 2016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中已经规定,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暂从城镇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生育保险费从养老与医疗保险费中划拨,这不但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难的问题,而且节省了单独征收生育基金的人员及管理成本。发达地区也可以从上海市的实际经验中为本地的生育保险管理借鉴一二。 尽管生育保险改革使其面临着基金支出压力,但另一方面,合并改革也会带动生育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比如探讨将生育保险扩展至已缴纳过生育保险但又失业的女性,甚至是非婚生育妇女),随着强化企业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对漏缴企业进行惩罚)与保障女职工权益工作的推进,也会为支出带来一些压力缓解。也有学者建议,开征单独的生育保险税,用以建立生育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对女职工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另外,也需要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实际的缴存落到实处,这又需要通过减税来为企业减负,确保各地企业对生育保险法定缴存额的落实。在生育保险等社保领域,应该体现由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以及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即使不是福利制国家,国家对于生育保险方面的支持也可以再大一些。(编辑 欧阳觅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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