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之所以对“大病医保须缴个税”产生误读,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民众对医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导的大病医保政策已出,应尽快实施,让百姓摆脱“因病返贫”的焦虑。 针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因此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个人不再额外缴费。既然个人不需要缴费,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纳个税的问题。事实上,“大病医保须缴个税”所指的并非大病医疗统筹,而是商业性大病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纳税服务司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征收办法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朱俊生还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 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说,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相关资讯大病医疗保险金计征个税不尽合理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近日表示,由于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且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尚不能对大病医疗保险金免征个税提供支撑。 大病统筹提供兜底性的基本医疗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围较小,免赔范围较大;要求定点医院,选择余地小;先看病后报销,经济压力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则是由个人缴纳保险费,完全依靠个人意愿,依照个人风险情况量体裁衣、自由选择的一种保险,具有参保门槛低、就医渠道多、保障范围广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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