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消费者在购买了健康险后,被告知“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免责。对于这样的条款,到底是否公平呢,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条款?和大家解开这个疑惑。 您在购买健康险时是否留意到了保险条款中的“观察期”了呢?保险公司设立观察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有一些医疗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时间以及什么时间可以赔偿做了专门规定,即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我们要活用免责期规定,挑选免责期最短的健康险购买。同时免责期内保险事故是不赔偿的,因此对于健康来说,早投保比晚投保好,身体健康时候投保比身体不健康时候投保好。 王女士最近碰到一桩烦心事,今年3月10日,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健康险产品中的住院医疗险。不巧,4月5日她因病住院治疗,事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付。王女士十分不解:保单的生效日为3月10日,而自己在4月5日住院,前后不到一个月,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所谓“观察期”到底何意? 其实,“观察期”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为在投保健康险后,保险公司虽然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观察期”是指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所有健康保险合同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是每个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不同。一般而言,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专家指出,“观察期”的设立并非保险公司为多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疾病发展有个过程,如果某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之后。若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不能公平体现保证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甚至少数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买保险,但当身体出现一点小问题就立即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所以,在设立“观察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病因进行判断更为方便,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还能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当然,对于大部分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就必须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以免盲目投保。 这里还有个特别要注意的地方,如果您不按时交纳保费,一般超过60天宽限期后,保险合同会中止,此时您可以选择在2年内,补交保费来重新恢复保险效力。但是对于健康保险来说,是非常不划算的事情。因为即使您复效了,免责期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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