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一定要用足,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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