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张女士和丈夫两人从2007开始到2014年的七年间陆续购买了12份保单。 2015年6月,张女士感觉在做吞咽动作时会出现不适,急忙前往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查。医生检查后告知,张女士的甲状腺峡部长有结节,定期观察即可,没有其它问题。 2017年7月左右,张女士在吞咽时察觉有异物感并伴有疼痛,再次前往协和医院进行诊断,此时甲状腺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张女士尽快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病理检查提示她患有甲状腺恶性肿瘤并伴淋巴结部分转移。
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张女士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癌症特别关爱金656万元,豁免未缴纳保费258.43万元,共计提供了高达914.43万元的保障。 (新闻来源于武汉晚报) 有人说,保险就是后路。在春风得意时布好局,才能四面楚歌时有条路。可惜,很多人领悟到这句话时,想再去投保已经来不及了。 近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2017】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人身险产品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34号文件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引发了整个保险市场震动。文件将于10月1号正式施行。 给还再犹豫观望的人提个醒,文件释放的两个信号需要特别关注: 一方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管更加严格了;另一方面,买保险时会面临更加细分的核保,核保严格必然有很多人被挡在保险门外,且买且珍惜! 因此,尽早投保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不仅因为核保会越来越严格,还因为年龄越大,保费越贵,保的时间越短! 无论您几岁,有过住院史就要体检,保险公司还要核保,有可能要增加保费。 如果你知道50岁会生病,那么49岁买保险最划算; 如果你知道40岁会生病,那么39岁买保险就划算; 如果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生病,那么现在买保险最划算。 那么,保险是不是买越多越好? 如今很多人手上或多或少都会拥有几份保险,说不定存在重复投保现象。那么,投保人是否能够获得多份保险的叠加赔偿呢? 作为比较常见的险种,意外伤害险是很多消费者选择的基本保障产品。 举例:如果你在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交通工具意外险,同时又在另外一家公司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综合意外险。如果遇到交通意外状况,最高是赔100万元还是200万元呢? 结论是,只要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或身故,对应的赔偿金或身故金都可叠加。故上述情况的最高赔付是200万元,两家公司各100万元。 很多人从自身情况出发,会投保多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如果出险了,是不是都会理赔呢? 假如市民周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20万元,之后她又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为50万元。她还在业务员推荐下,附加了一份提前给付重疾险,保额为15万元。 一旦周女士被确诊为某种重大疾病,即便她在不同公司投了保,只要所患重疾是保单上载明的,而且病情符合赔付标准,就可以同时获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过,保险公司一旦给付重疾保险金后,相应保险合同就会终止。 还有一类产品也符合叠加理赔的标准,那就是定期寿险。不过,这种产品的赔付情形是被保险人身故。 假设投保人生前在两家公司购买了保额分别为15万元和25万元的定期寿险,投保受益人(父母、子女等)最终可以得到两家公司的赔偿分别为15万元和25万 目前市面上有很多医疗费用型险种,可以针对住院费用进行赔付,比如住院医疗险和意外医疗险等。 以住院医疗险和意外医疗险这两种保险为例,作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其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度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而且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医疗费。 所以医疗险如果多投保,最多也只能各家保险公司进行比例赔付,而且都要参照医保或其他渠道的报销额度,然后才对剩余部分进行再报销。 例子: 如果车主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同等性质、保额为10万元的第三责任险。万一车主开车撞了人,出险时间又在两份保单有效期内。在理赔环节能获得叠加赔付吗?答案是不能,两家保险公司车主要么放弃其中一家,由另一家赔10 万,要么两家各赔5万,总额还是10万。 从财产险的规定来说,如果发现重复投保,保险金额的总和不能超过保险价值。一旦发生事故涉及赔偿,一般来说,按顺序后投保的那一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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