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公司的保养工在维修部保养车辆时不慎将车主撞残,经事故认定保养工负全责。近日,如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4956.19元,保养工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汽车保养工操作不慎将车主撞残 2010年11月23日中午,王某夫妇将其新买一个月的轻型普通货车送到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部保养。在维修部露天厂区内的操作槽上,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站在车外检查车辆时,因未拖到空档,车辆启动后径直向前行驶,撞上站在车辆前面的王某,并将其顶到对面的墙上,致使王某受伤。随后王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6月15日和8月12日,南通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伤情构成“人损”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究竟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随后王某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保养工徐某和承保该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取赔偿。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审理。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起事故发生在车辆保养期间,不属于交通事故,按照道交法119条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还是安全生产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隐含的含义应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即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成立的必备条件。法院认为,被告徐某站在车外,上身倾进车内发动车辆的行为并非驾驶行为,而是修理、检测行为,故该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法院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114956.1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44455元,尚应赔偿原告王某70501.19元,被告徐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