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7年10月,宋某为其未成年的女儿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交纳方式为每年交现金1800元,期限为10年。每年固定时间,业务员李某都会上门收取保费。直至2011年,保险公司将现金收讫方式改为银行卡支付,但未告知宋某,李某也未再上门收取。2012年2月,宋某的女儿突发白血病,2月底,宋某得知保险费交纳方式改变,遂开设了银行卡并交纳了2011的年保费。半年后,宋某女儿去世。宋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辩称,宋某女儿是在保险合同失效后患重大疾病,属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拒付保险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未缴纳保险金并不是他的过错。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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