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邻村工友刘某家做义务帮工,午饭饮酒后驾车身亡,王某家属将刘某诉至房山法院索赔4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审理此案,最终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8487.70元。 2017年4月4日,刘某邀请工友王某、赵某等为自家房屋加工彩钢屋顶帮工,中午时分,刘某留王某、赵某等在家吃饭,期间王某大量饮酒。当日下午2时44分,王某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村口时撞在道路西侧树上不幸去世。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且悬挂其他车辆的车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的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82 756元。 被告刘某辩称: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王某应该预料到酒驾后果,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曾劝王某注意安全,还追着王某劝阻,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酒后驾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事发当天疏于管理,明知王某回去驾驶摩托车,未对其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劝阻;明知王某醉酒,未对王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因此刘某应当对王某的死亡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8487.70元。 法官提示: 酒驾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酒后驾驶酿成惨祸,对于当事人而言,除了财产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失去亲人后精神上的打击。因此,作为驾驶者本人,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作为同行者,一定要尽到劝阻义务,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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