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驾车在接近收费站时,因转弯半径小车辆左侧剐蹭到护栏致车辆左前部受损。因护栏损失轻微,收费站人员对李某放行。李某未报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到4S店(距离事故现场180公里)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提出拒赔。笔者以该案为契机,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免责条款进行分析,形成下文。 一、保险条款将“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作为责任免除内容的原因分析 1.驾驶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2.驾驶人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对驾驶人是谁、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酒驾或吸毒、是否具有驾驶资质等情形无法查明,且离开现场若导致现场被破坏,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亦难以认定,这些对于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认定事故损失都有重大影响。驾驶人这种行为,客观上将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 二、现行保险条款缺陷分析 (一)“依法采取措施”含义不明,认定“依法采取措施”无客观标准 1.“依法采取措施”含义不明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情形表明,如果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已依法采取措施,则可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而保险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的义务就是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那么,保险条款中“依法采取措施”是指什么?指报警和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吗?如果是,驾驶人履行了该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的义务,以什么标准来认定驾驶人履行了该义务?事故现场是否具备依法采取措施的主客观条件?对于上述问题,保险条款未进一步明确,所以是否“依法采取措施”极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 李志与国寿财险青岛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鲁02民终6183号)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条款约定不明,具体需要采取何种措施不能确定。 2.实践中法院对“依法采取措施”的认定无统一标准 人保财险扬州市分公司与俞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扬商终字第00126号)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俞洁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报警,已依法采取措施。 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与胡伟强、涂志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南铁中民终字第24号)中,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1.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涂志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2.因本车上儿童受伤,涂志平事发后即与交通事故对方受害人余麟协商,征得余麟同意并由余麟拨打报警电话,遂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发地送儿童就诊;3.事故发生当晚,涂志平即到受害人就诊的医院看望并交纳医疗费;4.事故发生次日,涂志平向保险公司报案。应当认定涂志平作为驾驶人,于事发时已依法采取措施。 前一案件法院以俞洁在事故发生及时报警认为已经依法采取措施。后一案件法院则是综合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涂志平违法、在对方同意情况下送本车人员就诊并由对方报警、当晚到医院看望对方伤者并交纳医疗费、次日向保险公司报案四个方面情况,认定驾驶员事发时已依法采取措施。 (二)对“离开事故现场”未设置“无合理、必要理由”前提 实践中人民法院以离开现场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前提。 浙江富亿管业有限公司、国寿财险诸暨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浙06民终3768号)中,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生事故后驾驶人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现场,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撤离现场,如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基于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此时可根据人员受伤程度判断驾驶人离开现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若允许驾驶人在无合理、必要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本案驾驶人并无合理、必要理由可予解释,故其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符合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约定情形,保险人援引该免责条款行使赔付抗辩权,应予支持。 (三)应以“驾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通事故发生”为前提 暴雨、光线黑暗、视角盲点、间接碰撞等情形下,驾驶人可能并不知道交通事故发生。此种情况下,以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当。 太平洋财险邯郸中心支公司与郑恩忠、郑恩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鲁01民终3235号7),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当时,下雨,路面湿滑,视线不良,夜晚无路灯照明,在此情况下,考虑到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高度、体积、重量,并考虑到事故发生时间,车辆驾驶人难以注意到有人站在路上,在车辆和受害者发生碰撞或者碾压时,也很难察觉到事故的发生,故两车驾驶员均不知事故发生,符合事故发生时的综合状况。综上分析,太平洋邯郸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本案,对于太平洋邯郸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未将依法可以离开现场的情形排除在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发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以及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均可以先撤离现场。 (五)条款本身有加重投保人义务之嫌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存在前述驾驶人不知道事故发生、为抢救伤者不得不离开现场等情形,也存在依法可以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若只要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而不管离开的原因,保险人一概拒赔的话,则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而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有违公平的法律原则。 华泰财险河南省分公司、裴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17豫10民终2778号)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是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该行为属于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 三、对现行保险条款完善建议 1.在条款释义中对“依法采取措施”含义予以明确,并以列举的形式对可以认定为依法采取措施情形予以列明; 2.对“离开事故现场”设定“无合理、必要理由”前提; 3.将措辞从“事故发生后”修改为“驾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发生后”; 4.将驾驶人依法可以离开现场的情形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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