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小区内行车,突然从路边车上跳下来一只狗,撞上行驶的车后受伤,经治疗无效,被安乐死。狗主人将车辆驾驶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狗的市场价值以及治疗费,共计六千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依法认定狗的主人因自身有过错自行承担70%的责任,车辆驾驶人承担3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1900元。 原告王某是泰迪犬的主人,2017年6月19日16时30分左右,王某开车从外归来,进入小区后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路旁,车辆停放好后,王某下车开车门整理车内衣物,此时,车上的泰迪犬从打开的车门跳下车外,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受伤。发现泰迪犬受伤后,李某停车查看,协助王某将泰迪犬送至附近的宠物医院后离开,因该宠物医院无法救治,王某自行带泰迪犬去他院治疗,医院为泰迪犬做了膀胱修复手术,但因伤势过重,泰迪犬仍需进行多次手术并且生还几率渺茫,为了避免泰迪犬无辜承受痛苦,在医生的建议下,王某最终选择了为泰迪犬进行安乐死。泰迪犬死后,王某与李某协商泰迪犬的赔偿事宜未果,将李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泰迪犬的市场价值1500元、支付被碾压的泰迪犬的治疗费5294元共计6794元。 被告李某在庭上辩称,其本人是在小区内开车正常缓慢行驶,车速不快,并没有看到有泰迪犬,是泰迪犬撞到了自己的车上,且当时泰迪犬没有拴绳,故对此事故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王某的各项损失。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本院认定如下,首先,王某作为泰迪犬的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泰迪犬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并拴好狗绳,王某在停车后没有看护好自己的泰迪犬,致使泰迪犬从车上跃下造成事故,应当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李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小区内道路上行驶,应当减速慢行,时刻注意道路两侧人物情况,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李某承担泰迪犬市场价值和救治费用30%的赔偿责任共计约19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并且当事人李某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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