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财富时刻将至,平安人寿重磅推出全新产品——金玺人生成人版 产品名称:平安金玺人生(成人版)年金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 交费期为3、5 年时:投保年龄为18-65 周岁; 交费期为10 年时:投保年龄为18-55 周岁; 交费期:3 年、5 年、10 年; 保险期间:终身; 最低保费: 交费期为3 年时:最低年交保费3 万 交费期为5 年时:最低年交保费2 万; 交费期为10 年时:最低年交保费1.5 万; 1.特别生存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 周岁1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 个及第6 个保单周年日2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 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 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到达第5 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在第5 个保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2.生存保险金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或等于50 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7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2)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大于50 周岁的,自本主险合同第6 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在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保单周年日)开始,且本主险合同生效已满6 年,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养老保险金。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5.分红金 本 主 险 合 同 为 分 红 保 险 合 同 , 您 享 有 参 与 分 配 我 们 分 红 保 险 业 务 可 分 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5,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交清增额保险无特别生存保险金、教育保险金及被保险人18、19、20、21 周岁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 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若在保单年度中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 王先生(30 周岁)为自己投保平安金玺人生(成人版)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金玺成人),基本保险金额50000 元,交费期为3 年,交费方式为年交,年交保费410425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妻子李女士。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李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则王先生和李女士享有的保障利益如下: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