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保险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和家庭都拥有了不止一份的保险,给未来的生活上了一份保障。 但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在印证着这样一件事:如果你在投保时,隐瞒了自己现在及曾经的健康状况、病史等,很可能在出事后遭遇拒赔!而保险公司作出这一判决的依据就是未“如实告知”!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询问告知: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不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方式(书面、口头或者其它形式),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 当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形也需注意: 《保险法》对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规定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要求。换言之,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无关,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不过,对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也并非超过2年就一定能获赔,比如: 2011年10月,投保人王某以其父王某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投保单上“健康告知”一栏第6项询问如下:您是否现在患有或曾患有(含怀疑患有)下列症状、疾病,或因下列症状、疾病而接受治疗:第L小项“恶性肿瘤、尚未证实为良性或恶性肿瘤、息肉、囊肿、肿块、赘生物”。对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回答均为“否”。2014年6月,被保险人因患食管癌去世。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早在2009年就被诊断为食管中段癌,医院建议采取手术治疗。基于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愿,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保险合同。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隐瞒食管癌的病情、虚假告知健康状况,使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承保决定,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行使解除权。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的,虽然保险公司不能再解除合同,但如果投保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保险合同仍有可能被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购买保险时,对于被问到的健康状况、病史一定要如实告知,以免为日后的理赔埋下隐患!毕竟保险公司是可以调取医院病历的!且你知道医院的门诊病史门(急)诊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应为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则为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吗?你买保险就是为了转移或分散风险,如果买一份保险还提心吊胆,担心东窗事发拿不到理赔,又有何意义呢? 但如果购买保险时某些状况并未被问及,而保险公司却以此作为拒赔理由,那么,大可大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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