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江河湖泊众多,多为季节性河流,在开江和封江期险情易发多发。8月12日,黑龙江省首部保护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搜救人员没单位 费用由政府支付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救援可征个人财产 如有损毁依法赔偿 县以上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搜寻救助行动;谎报险情或夸大水上险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应优先救助人命 及时向中心报告 水上搜寻救助应优先救助人命,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漂流项目经营单位 应配必要安全设备 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24小时值班。受气象、水情等客观条件限制,救助行动无法进行时,可暂停搜救。当暂时停止原因消除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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