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淮晨报报道,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办法》已正式出炉,将于9月1日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也要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多领19205元、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新办法在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认定流程等方面均作出了调整。 亮点1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孙立群,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相比原有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利于更多职业人群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同时,《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也要参加工伤保险,“以前对于聘用人员这一块,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工伤就容易出现扯皮情况,现在新规定填补了制度上的空白点。”参加工伤保险以后的聘用人员跟现行的企业单位员工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 亮点2 预防、康复费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修订后的《办法》确立了工伤预防、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更加重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将工伤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和事后的职业康复。 孙立群介绍,工伤预防费包括企业的培训、宣传等费用,将这些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利于企业和职工更加重视生产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的发生。而康复费这一项对参保人员来说更加人性化,保障他们后期的正常生活、工作。 亮点3 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再由单位承担 此次《办法》的修订,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项目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亮点4 单位举证时间算进工伤认定时限 《办法》对因特殊原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提交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另外,如跨统筹地区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经营地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更加便利、快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的举证时间也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缩短工伤认定时间,更利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 亮点5 五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增加19205元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再就业难度较大,旧伤复发医疗费支出较多,因此,《办法》在原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了相关待遇水平。 对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20个月、15个月分别提高到24个月、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原来的35个月、30个月分别提高到40个月、34个月。 据介绍,目前我省基金管理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共2805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我省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计算,2012年为3841元,比如说五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能多领19205元。 亮点6 单位破产前预留未参保工伤职工待遇 《办法》规定,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解决此类人员的后顾之忧。(记者 琚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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