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的对象,可以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其保险人承担因特定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毁、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责任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对象,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意外伤害、疾病和劳动能力丧失为保险事件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劳动能力、伤残、退休或死亡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并且人的生命或身体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以自投的金额为基础,再参照经济状况、工作性质、身体与年龄条件等因素确定保险金额。而财产保险是以补偿性为原则,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9岁女孩小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在获得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理赔后,她的父母又将司机冯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者已获得保险理赔,能否继续主张赔偿?6月4日,梧州市苍梧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28万元。 去年6月21日,苍梧县的冯某驾驶摩托车与钟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钟某车上的9岁女孩小敏受伤。经治疗,小敏共用去医疗费483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冯某承担主要责任,钟某承担次要责任,小敏不承担责任。伤愈出院后,小敏通过保险理赔报销了医药费3083.14元。她的家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8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小敏已理赔医疗费后,能否再获得赔偿展开激烈辩论。小敏的家人认为,已报销的医疗费是基于另行购买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补偿医疗保险而取得,理应自己受益,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仍应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已获理赔的医疗费属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财产损失补偿原则,再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应予扣除,不应得到双重赔偿。 人身保险中,除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外,大多数险种期限都在1年以上,有的长达几十年,因此,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当前及长期的利率走势。财产保险中除长期出口信用险和工程保险外,通常为1年或1年以内,计算保费可以不考虑利率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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