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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互换业务覆盖各个保险机构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12-30

今后,保险机构将可通过一种金融工具——规避投资风险,并提高收益。昨天,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业务。

保监会称,允许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是为了防范投资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通知》所称利率互换(IRS),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须具备五大条件: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提高保险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现将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预期年化利率互换,又称预期年化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预期年化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二、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五、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预期年化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预期年化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预期年化收益资产的3%。本条所称固定预期年化收益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和其他债权类投资工具。

六、保险机构开展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业务,应当实时监测预期年化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定期评估相关风险。每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告评估结果。违反本通知及有关规定参与预期年化利率互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的准入采用备案制度。《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本通知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保监会备案。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与委托人签订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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