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运送公司老板朱某为公司50名驾驭员购买了集体意外险,保额为意外损伤保险20万元。2015年4月的一天,单位一位年仅24岁的驾驭员林某在装运沙石时,突然遇到沙石塌方,连车带人被埋在了里边,经两个小时的抢险总算挖出车辆,但驾驭员林某现已逝世。 朱某看到该员工上有老下有小,日子比较困难,又想到横竖公司给员工买了集体意外险,所以先行垫付了2 0万元给家族。随后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很快进行了处理。但是在付出理赔款时出现了问题,企业认为自己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的赔款应直接赔交给企业,但保险公司居然把赔款直接给了死者家族,两边因而发作争议。 集体意外险是以团险的方式购买的意外险,这是很多企业都会为员工购买的一种险种,它能将危险搬运到保险公司,使得企业的损失最小,还能作为员工福利,体现企业的人性化办理,添加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 投保今后,假如被保险人发作保险事端,保险公司对其受益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革除或削减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补偿职责。 从法令上讲,得到集体意外险给付的员工仍可依据法令或雇佣合同在向雇主行使要求补偿的权力。假如朱某想要搬运自己的补偿职责,能够再购买一份雇主职责险,对雇员损伤进行补偿,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