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总通过朋友转介绍向本人咨询货物保险事宜。期间拿出了国内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保险协议,让我给他看一看。看的过程中我就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而且现在看来,这个问题还非常普遍,所有我觉得非常有必要,专门说说这个问题。 保险协议中约定物流公司为投保人,而被保险人一栏约定为实际货主。也就是说拥有保险金申请和理赔权的为被保险人,即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实际货主。而投保人——物流公司除了在协议中约定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并无任何地方提到投保人有保险金的申请和获赔的权利。 那这样的约定方式----对物流公司来说,意味着什么呢?这样的约定,一旦发生损失,会造成两种情况: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因为在这份保险协议中,物流公司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赔偿;或货主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给了货主,但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向货主赔偿后,拥有向物流公司追偿的权利。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被保险人为实际货主的保险协议,是物流公司出钱,为货主代为投保了货物保险,而物流公司自身的风险却没有得到有效地转移,就算货主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找物流公司进行追偿,而且他还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合同条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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