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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运输途中受损赔偿案!

来源:未知 作者:bianji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20

投保后运送价值4万元的货品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回绝对此理赔。最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诉讼恳求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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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货运代理处业主,其诉称她与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签定保险协议书。当年年末,李女士运送的价值4万元的货品在运送途中受损。李女士将理赔的悉数资料交给保险公司,但收到资料后,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李女士屡次找到该保险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却表明,补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品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品职责险。


屡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该保险公司付出其货品丢失保险补偿金4万元。昨日该保险公司当庭表明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恳求。其代理人辩称,两边并未签定正式的保险合同,出险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进行正式的报案。进入理赔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提交任何索赔资料。一起该公司表明,其已根据与货品承运人车主董某签定的车上货品职责险进行理赔。


随后的法庭调查阶段,李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该保险公司签定的货品运送预定保险协议书以及证明李女士得知所托运货品发作丢失后,即告诉该保险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录音。对此该保险公司以为,该预定保险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保险合同。一起,该保险事端发作后,出现2个险,一个是李女士的货品运送保险合同,另一个是车主董某的货品职责保险合同。


两边签定的保险协议中约好,假如遭受保险范围内的丢失,投保人应直接告诉保险公司,或拨打保险公司专门的热线电话。李女士在现已知道报案程序的情况下,未积极向该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的单证,所以其丢失不该由该公司补偿。


审理后法院以为,李女士交纳保险费,并在保险事端发作后及时实行报案职责,提出赔付恳求,保险公司理应对其进行理赔。一起该保险公司以为,由于已对承运人董某就同一保险事端进行赔付,因而不该再赔付李女士。对此法院以为,在一起存在货品运送保险合同和货品职责保险合同两种保险合同联系时,为避免某些事端职责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采取躲藏、藏匿等方法不对货品权利人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应将货品的赔付款赔交给货品运送险的投保人。因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赔付李女士货品丢失4万元。

责任编辑:bia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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