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在香港投保要遵循“最高诚信原则” 目前香港现行的法律与内地有所不同,主要依据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在普通法系下,由法官在法庭上的判例,即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因此法律的内容是随着案例的增多而不断丰富的,之前的案例会成为未来相似案例的重要指引。在普通法系下,保险契约需要遵从「最高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我在网上找了一篇小文章,很生动地讲述了「最高诚信原则」与「一般诚信原则」的区别: 在「普通法」Common Law 的角度来说,去买菜和去保险这两个动作都是「简单合约」Simple contracts,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和买菜不同之处,是保险应用了「最高诚信」Utmost Good Faith 的原则,而买菜只是应用了「一般诚信」Ordinary Good Faith 原则。何谓「一般诚信」?即是合约双方抱着诚实态度行事便可。
「一般诚信」和「最高诚信」的分别,在於合约双方有否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的责任。从字面可以知道,「一般诚信」不需要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但「最高诚信」则一定要。 何谓「重要事实」?在保险合约中,任何因素会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接受投保,或会影响决定保险费用高低的资料,投保人都要诚实完全地披露。 举个例子: 在「一般诚信」中,菜贩无需说明他的菜是否有虫是否有烂。你买菜时没有问,他便没有义务答。买回家後发现有虫有烂,你也不能因此跑回街市要求菜贩退款。但如果应用了「最高诚信」的原则,菜贩不论你有没有问,他都必需说明你将会买到的菜是否有虫有烂有农药,因为这些因素,足以影响你是否买菜和应付多少价钱的决定。 上述例子充份说明,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必需披露所有事实的全部,否则保险合约的合法性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性,便会出现问题。换句话说,即使是无心之失的「非欺诈性不披露」,也可能会令保险公司脱离赔偿责任的法律约束。如果投保人是有心隐瞒「欺诈性不披露」,甚至是讲大话「欺诈性失实陈述」,那便更加不用说了。 当然最高诚信是双向的,有一些重要事实代理人亦要在投保人没有提出问题之下,向投保人披露的。 保之道——只需三分钟!通俗易懂地解读保险产品、介绍保险知识、如何买保险、保险如何理赔。希望我们介绍的关于香港保险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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